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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源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

时间:2011-07-01 09:41:31  来源:桃源县统计局  作者:佚名

    一、行政执法机关

单位名称:桃源县统计局。

单位类型:法定行政机关。

法律依据:

 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十六条。

 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六条。

  3.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。

  4.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三条。

  5.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。

  6.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二条。

  7.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。

 

二、行政执法依据

类别

 

制定机关

生效时间

法律

1

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

全国人大

常委会

1984.1.1

行政

法规

2

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

实施细则

国务院

1987.2.15

3

全国经济普查条例

国务院

2004.9.5

地方性

法规

4

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

湖南省人大

常委会

1988.10.1

5

部门统计调查项目

管理暂行办法

国家统计局

1999.10.27

6

统计执法检查规定

国家统计局

2001.5.11

7

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

新闻出版总署

国家统计局

2005.4.20

8

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

国家统计局

2005.7.1

三、行政执法职权

(一)行政许可(共3项)

1.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

 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九条;

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七条;

  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;

  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。

2.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

 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;

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条;

  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。

3.统计调查项目备案

 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九条;

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七条;

   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;

   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。

(二)行政处罚(共7项)

   1.统计调查对象虚报、瞒报统计资料;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;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。

     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。

    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七条;

  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三条;

   2.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。

     处罚种类: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。

    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九条;

  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四条;

      《涉外调查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;

      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。

  3.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检查时,拒绝提供情况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、隐匿、毁弃原始记录、统计台帐、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;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、抗拒统计检查的;不按期据实答复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的。

  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。

  法律依据: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三十四条。

4.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。

  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。

  法律依据: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六条。

5.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、转让、出租、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;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;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。

  处罚种类:警告。

  法律依据: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九条。

6.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、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;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;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,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。

  处罚种类:警告、通报批评、罚款。

  法律依据: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六条

(三)其他行政行为(共8项)

1.地方、部门、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、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、授意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六条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五条;

 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;

 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二十三条;

 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。

2、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、编造虚假数据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
  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六条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五条;

    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;

    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二十三条;

    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。

3.统计调查对象虚报、瞒报统计资料;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;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
 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七条;

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三条;

4.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,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;擅自公布统计资料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
 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三十一条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;

   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。

5.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检查时,拒绝提供情况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、隐匿、毁弃原始记录、统计台帐、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;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、抗拒统计检查的;不按期据实答复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的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
  法律依据: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三十四条。

6.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
  法律依据: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六条。

7.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、转让、出租、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;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;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
  法律依据: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九条。

8.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、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;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;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,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
  法律依据: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六条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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