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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执法机关
单位名称:桃源县统计局。
单位类型:法定行政机关。
法律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十六条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六条。
3.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。
4.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三条。
5.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。
6.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二条。
7.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。
二、行政执法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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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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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
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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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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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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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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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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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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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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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
常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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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4.1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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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
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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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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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
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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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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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7.2.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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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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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经济普查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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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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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.9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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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性
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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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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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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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人大
常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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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8.10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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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
门
规
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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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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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统计调查项目
管理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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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统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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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9.10.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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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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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计执法检查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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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统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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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.5.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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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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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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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出版总署
国家统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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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.4.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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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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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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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统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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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.7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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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行政执法职权
(一)行政许可(共3项)
1.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九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七条;
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;
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。
2.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条;
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。
3.统计调查项目备案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九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七条;
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;
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。
(二)行政处罚(共7项)
1.统计调查对象虚报、瞒报统计资料;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;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。
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七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三条;
2.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。
处罚种类: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九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四条;
《涉外调查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;
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。
3.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检查时,拒绝提供情况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、隐匿、毁弃原始记录、统计台帐、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;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、抗拒统计检查的;不按期据实答复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的。
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。
法律依据: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三十四条。
4.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。
处罚种类:警告、罚款。
法律依据: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六条。
5.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、转让、出租、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;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;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。
处罚种类:警告。
法律依据: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九条。
6.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、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;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;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,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。
处罚种类:警告、通报批评、罚款。
法律依据: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。
(三)其他行政行为(共8项)
1.地方、部门、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、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、授意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六条;
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五条;
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;
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二十三条;
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。
2、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、编造虚假数据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六条;
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五条;
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;
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二十三条;
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。
3.统计调查对象虚报、瞒报统计资料;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;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二十七条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三条;
4.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,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;擅自公布统计资料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三十一条;
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;
《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。
5.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检查时,拒绝提供情况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、隐匿、毁弃原始记录、统计台帐、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;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、抗拒统计检查的;不按期据实答复《统计检查查询书》的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法律依据: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第三十四条。
6.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聘请、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法律依据: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六条。
7.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、转让、出租、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;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;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法律依据:《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》第二十九条。
8.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、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;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;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,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。
法律依据: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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